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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对涉案的20件疑似野生动物肉制品进行物品形态鉴定,其中:8件系陕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小麂”肉制品,其基准价值为3000元/只;3件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中华斑羚”肉制品,其基准价值为10000元/只;9件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毛冠鹿”肉制品,其基准价值为3000元/只。
起诉书显示,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3年6月1日被南郑分局取保候审。该案由南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4年1月4日向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丝瓜视频近日,中国检察网公布的一份起诉书显示,陕西汉中一男子布设自制的钢丝猎套猎捕野猪、中华斑羚、小麂及毛冠鹿,在家中烹制食用。该男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提起公诉。
朱某某在家自制简易钢丝猎套41个,独自在自家房后本人自留山先后择地6处位置布设钢丝猎套,共计猎捕野生动物6只,分别为:野猪1只,中华斑羚1只,小麂2只,毛冠鹿2只。朱某某将猎捕到的野生动物背回家中,进行剥皮、炮制分割成肉制品,并进行熏制、风干。案发前,朱某某和妻子已将其猎捕炮制的整只野猪肉制品、2只小麂以及2只毛冠鹿的头和内脏、一条中华斑羚前腿在家中烹制食用,其余19件肉制品悬挂于自家住所房梁上继续进行熏制,以备家人食用。
起诉书显示,经审查查明:2022年8月上旬至9月下旬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因种植在自家房屋周围农地的庄稼时常遭受野猪危害,遂产生在自家房后山林中布设钢丝猎套猎捕野猪,保护自家农作物及食用野猪肉的想法。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另查明,2022年9月下旬一天下午,朱某某在本组村民自留山半坡山林中捡到一条正在被四条土狗撕食的毛冠鹿后腿肉。朱某某将其带回家中并进行相应处置后,和其它19件野生动物肉制品悬挂一处进行熏制,以备家人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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