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92TV人人草午夜福利🤕 购买车险时,一些人会认为交纳保费保险期间即开始计算,但很多保险公司以行业惯例为由将保险期间起算时间记载为“次日零时”,致使被保险车辆出现保险“真空期”。如果在“真空期”内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广西龙州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为类似纠纷处理提供了参考。{p}庭审中,保险公司抗辩称,事故发生在“零时起保”前,不在承保期间;张某则认为“零时起保”是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明确说明,应自出单时即时生效。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8万元,其余损失22万余元(已扣除张某垫付的费用)由张某自行承担。{p}类似纠纷时有发生。2023年1月11日中午,赵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电子保单)。当日下午,赵某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十级伤残,赵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提起诉讼,保险公司辩称,保单载明“保险期间自2023年1月12日0时0分起至2024年1月11日24时0分止”,本次事故未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不应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王某13.5万余元。宣判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重庆四中院审理后认为,赵某在给案涉车辆投保交强险时,该车已经脱保,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应当是明知的,让其按照“次日零时生效”出单,使案涉车辆在投保后至保单生效前处于运行风险,不符合交强险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的设立目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p}交强险是法定强制保险,其设立目的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基本权益,具有社会公益性和强制性。在投保人脱保续保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若未履行提示选择生效时间的义务,直接适用“零时起保”条款,显然不符合交强险即时保障的立法初衷,该条款自然不能约束投保人。{p}而商业三者险属于自愿投保的商业保险,遵循契约自由原则,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可以协商约定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在认定条款效力时,需结合投保人的认知能力、交易习惯等进行综合判断。如果是职业驾驶员或老司机,其对商业保险的操作流程、条款内容通常具备一定了解,收到保单后未对保险期间提出异议,应视为接受合同约定。若投保人是首次投保的个人车主,缺乏保险经验,对条款理解存在局限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若未对“零时起保”条款履行充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投保人主张该条款无效的,法院会结合具体案情审慎审查。🤔(撰稿: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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